实验室安全管理

河南师范大学新联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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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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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师生人身与财产安全,保证全校教学等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各级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逐步建立完善实验室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实现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常态化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范围内所有开展实验教学工作的各类实验室。创建安全稳定的实验工作环境是全校师生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与教职工、学生评奖评优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成员包括教务处、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各单位实验室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的职责如下:

1.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的规划;

2.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建设;

3.负责实验室安全设施设备的建设与管理;

4.负责实验室安全设施使用、危化品管理与处置的指导、检查;

5.负责制定实验室突发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6.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与监督检查;

第六条 教务处、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保护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要求,在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各单位的主要职责为:

(一)教务处

1.负责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2.负责实验室安全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3.负责本科实验教学过程管理、督导及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实验教学顺利进行;

4.负责组织开展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二)资产管理处                           

1.协助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2.负责全校实验室安全设备的采购、资产入库、处置等工作;

3.协助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三)后勤管理处                          

1.负责全校实验室安全消防和治安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工作;

3.负责督促、指导制订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七条 各实验室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各单位分管负责人作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二责任人。各单位安全责任人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在本实验室学习或工作的教师、实验人员、学生和外访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

(二)负责本实验室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警示、安全标识、安全措施、个人防护、环境卫生等制度的落实。

(三)掌握本实验涉及的主要危险因素与安全隐患以及各类可能发生的事故的应急处置方法。负责本实验室所涉及的仪器设备以及水电等日常安全管理。

(四)定期对本实验室安全问题进行自查与整改。

第九条 所有在实验室工作或学习的师生均有保护实验室环境、保障实验室安全的权利和义务,对实验室安全和自身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旦进入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了解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和处置方法,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开展相关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内容

第十条 实验室环境安全管理

(一)每个实验用房门口及显眼处都必须张贴安全警示牌, 标明实验室名称、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本实验用房的危险类别、安全措施及易发事故应急处置方法等信息,便于督查和联系。

(二)各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应分类摆放整齐,及时清理实验室内外的废旧物品和垃圾,不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

(三)各单位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值班室须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以备不时之需。

(五)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进食、喝水、喝饮料、泡茶、住宿,以及其他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活动,禁止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随意进入实验室。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相关人员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与安全培训, 制定和严格执行仪器设备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防护措施。

(二)及时检修有故障的仪器设备,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的记录。及时维修服役时间较长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仪器设备,按时报废超过服务年限的仪器设备,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 实验室水电安全管理

(一)各单位应定期检查实验室用水上下管道,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造成的安全事故。

(二)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 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三)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

第十三条 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器材的检查、管理工作, 确保实验室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并放置于显眼易取用处, 定期检查、维护,保证器材取用方便和持续可用。如发现消防器材已损坏、过期或配备不足,应报告后勤管理处,及时更换、补充。

(二)所有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师生都有权利和义务检查实验室内外消防器材是否保持随时可用状态,也有权利和义务保护实验室内外的消防器材不被人为破坏。学校有权追究任何人为恶意破坏消防器材行为的责任。

(三)实验人员应了解本实验室中各类易燃易爆物品的特性及相关消防知识,熟练掌握各类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了解实验室内水、电、气阀门、消防器材、安全出口的位置。

(四)实验人员有责任向学生进行防火安全教育,督促其自觉遵守防火规定和操作规程。

(五)实验室内严禁吸烟,严禁在有易燃易爆危险品处使用明火。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要摆放整齐,布局合理。易燃易爆物品要远离电源和热源。实验室内不得存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任何物品,废旧物品应及时清理,不得乱堆乱放,要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防护

(一)各实验室应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备烟雾报警、监控系统、通风系统、紧急喷淋等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并做好设施和用品的维护、保养、检修、更新等工作。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

(三)新建、改造、搬迁、扩建实验室时,针对本实验室危险类别,各实验室管理人员有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需求的义务。

(三)参与实验教学的指导教师和实验人员在学生开始实验操作前,有权利和义务检查学生的着装及防护措施是否到位,有权拒绝着装存在安全隐患的学生进行实验操作,也有权要求操作不规范的学生立即停止实验操作。

第十五条 以上条款未能涵盖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应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培训

第十六条 实验室安全培训是所有参与实验教学及管理活动的师生及各类管理人员掌握实验室安全知识、提高实验室安全意识的最重要和最有效的途径。相关人员须参加学校或所在单位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培训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专业、学科特点制定实验室安全年度培训计划,定期、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实验室安全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存档备案。安全培训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如利用“实验室安全培训及考核系统”培训、聘请校内外专家讲座、外出学习考察、参加专门的校外培训、安全知识竞赛、安全知识宣传海报、安全预案的演练等。学校鼓励各单位制定具有本单位特色的安全培训办法,开展各类安全教育活动。

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或学习的师生都必须参加安全培训,各单位尤其应加强新生、新入职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等的安全培训。

第十八条  各单位可根据专业、学科特点,要求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在课前专门讲解本课程或实验环节中存在安全风险点与和安全事故应急措施等,加强对学生在实验室开展实验过程中的安全指导。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十九条 保卫处根据学校安全工作整体要求,制定全校实验室年度安全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还应根据具体情况组织临时性的实验室安全专项或全面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各单位应根据自身情况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组织定期、不定期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以及隐患的整治情况。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学校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对实验室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能整改的要立整立改,对短期内无法整改的要有事故防范办法,并制定后续整改办法。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较重大的安全隐患,下发《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和复查。各实验室应有实验室安全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本实验室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预案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根据保卫处的校园安全防范整体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师生开展预案演练。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危害扩大蔓延,同时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对事故瞒报、不报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事故处理原则

(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时,应立即采取人员避险措施;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应优先进行人员抢救,同时注意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

(二)把握先机,快速应对。对学校发生的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第一时间作出反应,迅速到位,防止事故扩大,造成二次伤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事故发生后,各相关单位应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分工负责,相互协作。

(四)预防为主,有备无患。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日常隐患排查、风险评估、事故预警、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和预案演练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领导机构与职责

(一)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是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领导、协调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各单位应成立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事故现场指挥、协调和应急处置,其主要职责为:       

1.根据学科特点及实验室类型,负责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

2.加强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保证各项应急预案有效实施;

3.安全事故发生后,负责保护现场,并做好现场救援的协调、指挥工作,确保安全事故第一时间得到有效处理;

4.及时、准确地上报实验室安全事故起因、现场处理情况、整改补救措施、处理结果及事故总结。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预防及应急响应

(一)实验室安全事故预防                         

1.各单位应建立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机制,开展风险评估分析,做到早防范、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各单位应加强应急反应机制的日常管理和实验人员的培训教育,经常开展实验室事故演练,完善应急处置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实战能力;

3.各单位应对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并根据各单位具体情况不断进行完善和修订;

(二)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响应

1.事故现场人员是事故报告的责任人,所在单位为事故报告的责任单位;

2.责任人应在自救、保护现场的同时立即启动事故上报机制,责任报告单位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初步判定事故情况,进行现场处置,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各相关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协助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的处置;

3.实验室安全事故上报机制为:报告人→单位安全责任人→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4.凡发生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必须逐级上报,不得隐瞒。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及其重要情况的,根据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部分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一)实验室爆炸事故处置办法                      

1.实验室爆炸发生时,实验室人员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快切断电源和管道阀门;

2.所有人员应听从现场指挥,有秩序地通过安全出口或用其它方法迅速撤离爆炸现场;

3.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安排抢救工作和人员安置。

(二)实验室火灾处置办法

1.实验室发生火情,现场人员应根据起火原因立即选择使用灭火器、灭火毯或消防砂等灭火,并及时报“119”和保卫处、事发单位领导;

2.火情较大,一时无法扑灭的,现场行政级别最高人员组织成立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组,按照校园安全工作手册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展开灭火和疏散工作。消防官兵到达后, 现场交由消防官兵统一指挥;

3.火情消除后,应配合消防主管部门查明原因,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加强整改和管理。

(三)实验室触电事故处置办法                     

1.实验室发生触电事故时,现场人员应先切断电源或拔下电源插头,如来不及切断电源,可用绝缘物挑开电线。在未切断电源之前,切忌用手去拉触电者,也不可用金属或潮湿的物品接触电线;

2.将触电者脱离电源后,应就地让伤员仰面平躺,禁止摇动伤员头部;

3.检查触电者的呼吸和心跳情况,如伤者呼吸停止或心脏停跳时,应立即施行人工呼吸或心脏按摩,并尽快联系医疗部门救治。

(四)仪器设备故障事故的处置办法                 

1.如仪器使用中发生设备电路事故,须立即停止实验,切断电源,并向仪器管理人员和实验室汇报。如发生失火,按第二十六条第(二)部分办法处置;                             

2.抢救受害人员。事故发生后,及时、有序、有效地实施现场急救与安全转移伤员,尽最大可能地降低人员伤亡率、减少事故损失;

3.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当重特大安全事故不能很快得到有效控制时,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向所在地119110指挥中心报告有关情况,并根据实际需要请求支援。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与处理

(一)在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后,由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二)事故单位应在事故调查结束后三日内上交书面报告, 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经济损失、发生事故的原因及相关责任人员情况等。

(三)根据调查结果,对人为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单位,将根据情节轻重和后果严肃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法律责任。

(四)对安全事件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存在的安全隐患,应严格进行整改。加强日常宣传教育,防止安全事件的发生。

(五)根据安全事故的性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认真做好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受害人员的善后工作。

第七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对象包括直接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责任单位。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处罚类型包括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评优资格、经济赔偿和罚款、行政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以上处罚手段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对涉及以下行为之一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对涉及以下行为之一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同时取消其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给予责任单位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同时取消其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实验室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责任不明确,经上级机关或学校职能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两次以上不整改的;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危险操作,或指使、强令他人违规冒险进行危险性操作的;

()不服从、不配合实验室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未根据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的,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的;

()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和报告上级部门,或接到相关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责任单位未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定期检修和维护的;

()责任单位未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的;        

()实验过程擅自脱岗,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其他安全事故的;                                

()发生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事故情况,或未及时将事故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的;

()事故发生后,为隐瞒、掩饰事故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        

第三十一条 因个人违反相关安全法规和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自身受到伤害的,后果自负。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中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学校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责任事故所在单位根据本办法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后勤管理处。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根据相关监管部门事故认定意见、核实事故损失后的意见以及事故单位初步处理意见,提出追究直接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单位负责人、责任单位的初步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四条 学校做出处理决定后,应及时通知事故责任单位,事故处理结果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处理决定后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